五代、宋的田赋(两税)

作品:《盛宋官道

    唐代“两税法”所定,田赋“夏税”不得过六月,“秋税”不得过十一月。五代时杂赋增多,后唐初期又提前起征田赋,史称“其弊也先期而苛敛,增额而繁征,至于五代极矣”④,其实到南宋才达到顶峰。

    后唐明宗对征税时间的改革

    后唐明宗不仅减轻了赋税,天成四年(929)还规定,全境按季节早晚,分别规定几种纳赋期限,自气候比较温暖的黄淮地区,“夏税”自五月十五日起征,八月初一日纳足,最北部的沿边地区,则自六月初十日起征,九月纳足。比唐制晚一至三月,便于税户纳税,这是两税制(田赋)实行以来最重要的改革。

    后周显德三年(956),又规定“今后夏税以六月初一日起征,秋税至十月初一日起征,永为定制”①,进一步推迟两税的起征时间,但似并未能贯彻,宋初实行的大体上仍是后唐天成四年的制度。

    宋代田赋征收时间的变化

    宋朝将后唐明宗所定,“两税”征收时间不同的制度推向全国,原后周统治区中南部,夏税以五月十五日起征,七月三十日纳毕;北部纳毕的时间则为八月五日,比后唐规定要早得多,这可能不是宋初的新创,而是后晋、后汉、后周三朝沿用后唐天成制度时逐渐改变所成。后周旧统治区南部的部分地区,以及后周、宋朝相继征服的淮河、秦岭以南广大地区,夏税起纳时间为五月初一日,七月十五日纳毕,宋初的制度比后唐天成的制度苛刻。秋税起纳时间统一为九月初一日,十二月十五日纳毕,这比唐制秋税不得过十一月,晚了十五日。但实际上夏秋税的纳毕时限还数紧,端拱元年(988),规定夏、秋税的纳毕时间,均可比上述规定推迟一个月。淳化二年(991),又考虑到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,九月初一日稻谷还未完全成熟,秋税的起纳时间改为十月初一日。

    北宋后来又对部分地区的征收时限作了调整,西北部地区夏税的起征推迟为五月二十五日,纳毕为九月十日。秋税起征,福建推迟为十月十一日,而淮南则提前为九月十五日;纳毕的时限,福建地区推迟为正月三十日,长江中下游、珠江流域则均推迟到二月十五日。

    夏、秋两税的纳税时限,各分为初、中、末三限,天数大体相等,各限又以本限时日之半,称为半限。当年的夏秋“两税”,通常都要分限送纳,末限的半限时纳足九成,末限满时纳足;积年所欠两税,则分别在中限的半限时纳足七成,末限满时纳足。如遇灾荒年份,可似减或免;也可延期交纳,称为展限,也分为三限。宋代田赋交纳时限的法令,比唐、五代更适应农作物的收获季节,也比较完备。

    预催

    “先期而苛敛”,五代时除后唐明宗、后周世宗时期外,都非常严重。北宋中期(含)以前和南宋孝宗时期解决得较好,孝宗以后,愈演愈烈,较之五代有过之而无不及。

    提前征收本税季碉赋,称为“预催”。南宋初已是普遍现象,夏税原规定八月半纳毕,户部决定夏税必须七月底以前送到首都临安,各地就必须六月,甚至五月就要收完夏税。到宋孝宗时,送达临安的时间,已提前到五月,甚至四月。淳熙四年(1177)二月,“刘溥奏:近年诸郡违法预催夏税,民间苦之”,孝宗认为:“既是违法病民,朝廷须别作措置,安可置而不问。”采取动用南库的库金(储备的军费)临时垫交户部,解决当年的朝廷经费,待次年春季田赋解到后拨还南库,以解决田赋“夏税”的预催问题①。但在孝宗以后,预催问题日益严重。

    预借

    提前征收本年度田赋或征收下一年及以后年度碉赋,称为“预借”。建炎四年(1130),“于浙西民间预借秋料苗米”,是预借当年田赋。绍兴六年,“预借江、浙来年夏税绢之半,尽令折米”①,则是预借次年田赋。“绍兴和议”以后,预借的事件更是不断发生,甚至预借第三年碉赋。

    和买也称预买、和预买,咸平二年(999),朝廷决定在春天借钱给需钱的民户,预买绢匹,绢价也高于市价,民户随夏、秋田赋交纳绢,试行之后,“公私便之”,逐渐推及全国②。仁宗时,改为三分给钱,七分给盐。后又变为硬性分配预买绢数,预付的钱又收利息。徽宗时,改盐钞法后,占绢价七分的盐不再给,以后其余三分的钱也不给,完全成为“白著”(白取),变成田赋的附加税,而且绢每匹的重量由12两提高为13两,少1两纳200余文。南宋建炎三年(1129)开始,将田赋绢与“和买”绢,每匹都折钱2贯交纳,称为“折帛钱”,以后增至6贯,甚至10贯,和买绢由实物税演变为货币税,随田赋交纳。

    宋代为军需而征购粮草,称为和籴,后改为按户等、家产等强制征购。南宋时,征购的配额不少地方已与田赋相等甚至更多,支给的“籴本”大多寿告、度牒,部分为纸币,实际上已成为田赋的变相附加税。

    ④《金史》卷27《河渠志》。

    ①《金史》卷27《河渠志》。

    ①《宋史》卷174《食货志》上二《赋税》。

    ①《五代会要》卷25《租税·杂录》。

    ①《宋中兴两朝圣政》卷55。

    ①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卷33,建炎四年五月壬寅;《宋史·食货志·赋税》。

    ②《宋中兴两朝圣政》卷56;《文献通考》卷5《田赋考》五《预借》。

    ③《宋史·食货志·赋税》。

    ①《宋史·食货志·赋税》。

    ①《宋史·食货志·赋税》。

    ②唐代尚书省户部颁布法式,由太府寺所造的标准斗,称为“省斗”。五代、北宋前期仍由太府寺校造,熙宁四年(1071)末开始,改由文思院校造“省斗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