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代、宋的商税 五代十国商税

作品:《盛宋官道

    五代十国各地割据者所收税种名目繁杂,如后蜀有鱼膏税、米面税、行铺赁地钱、嫁娶资妆税等。长江沿岸又设“撞岸司”,每艘船靠岸收取100钱至1200钱不等。南汉在码头或渡口,收猪、羊、鹅、鱼和果品税,农村集市出卖柴、米,每人收1钱,有的则收4或5钱,称为“地铺税”,还在各州设立制置务,不属州县管辖,收取商税。“十国”大多对鱼、鸭之类,不论是否出卖,无不收税,甚至只要带盐、米出城门也收税。这些大多在宋代已逐步取消。

    宋代商税

    宋初,在陆续取消五代十国以来苛杂税收的同时,颁布“商税则例”,并不断修订,“关市之税,凡布帛、什器、香药、宝货、羊、豕,民间典卖庄田、店宅、马、牛、驴、骡、橐驼,及商人贩茶、盐,皆算。”淳化四年(993)又规定:“除商旅货币外,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,并不得收其算(收税)”,逃税的没收其货物的三分之一③。

    商税分为过境税和营业税,税率为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三,“行者赍货,谓之过税,每千钱算二十;居者市鬻,谓之住税,每千钱算三十,大约如此,然无定制,其名物各从地宜而不一焉”①。而竹、木等物,则实行“抽解”制,也称“抽分”,抽取十分之一的实物为税。

    凡用船运输的物品,除正常纳税外,另据船载量多少加征“力胜”钱,以后车载也征力胜钱。海南岛征收入境货物税,依船的大小分为三等。元丰三年(1080),改为以所载货物价值征税。

    民户买卖田地、房屋、牲畜、车船等,凭契约赴官府纳税加纲印,称为印税,另收牙契税,否则即是无效的白契。此外,商税的附加税还有头子钱、包角钱、席角钱、市例钱等。

    税务部门征收过境税后,给付凭证“公引”,绢帛则加盖朱色“税印”。如改变原申报或规定的路线、地点,则另收“翻税”,也称“翻引钱”,税率大体与过境税相当。

    盐、茶、酒、醋、铜等专卖与商税

    五代、宋代的茶、盐等商品,常由官府专卖,即禁榷制。盐、铜、酒、醋、矾、香料等,五代时即行禁榷,茶、铅、锡等则自北宋初开始实行禁榷。少数情况下或部分地区则实行自由通商,官府只征收商税。更多的则寿府控制下的通商制,商人必须用钱、金银、粮食及其他物品,向官府购买有关的钞、引等有价证券,到指定的地方支取商品;如商人运送粮食等到边境后换取钞、引,再贩买有关的商品,称为入中、折中或折博法;商人凭钞、引或直接用钱、物向生产者取得或购得有关商品,再到官办场、务办理手续,支付各项费用,称为贴射法;需要补交钱款才能支取有关商品的,称为贴纳法;都要交纳住税、过税,一次性的事后结算或随时交纳,可概称为钞引通商法。乡村、镇市常实行商人或富户承包销售,称为买扑法。官府专卖与钞引通商经多次反复,北宋政和二年(1112),茶、盐全面实行钞引通商,钞法更严密,茶笼、盐袋都由官办合同场、盐仓、盐场印封,除交纳正常的过税、住税外,都还要交纳头子钱、秤提钱、市例钱等等,南宋时大体上沿行。

    官府专卖地殊商品,还有酒、醋、矾、铜、铅、锡、香料等。酒,五代即已实行“禁榷”,宋代沿行,但有少数地方允许民间酿造。醋,五代时曾实行“禁榷”。五代末,允许民间酿造。北宋则官榷、民营并行,南宋严禁私自酿造。凡行榷酒处亦榷醋,镇市大多实行买扑法。

    矾用于染色,五代、宋都行禁榷,官设矾场、务煎炼出卖,允许商人以金银、钱、帛于京城榷货务请引贩运。以后部分产矾地区改为炼矾的“镬户”,以产品的四分之一作为赋税交纳,其余产品全部卖给官矾务,官设矾场出卖。仁宗时,晋州(今山西临汾)既设官炼矾务,又曾实行商人入纳钱、茶,“算请”生矾自炼熟矾出卖。经神宗时禁榷及元祐时通商的变化,北宋末及南宋,实行商人纳钱于榷货务买矾引,到矾场领矾贩卖,大体与茶、盐钞引通商法相似。

    铜,既用于制造日用器物,又是铸钱的主要原料,五代、宋代都严禁销熔铜钱制造铜器。五代初期,允许铜及铜器自由通商;后晋时,允许私人开矿炼铜并免税,但只许自行铸钱或卖入官府。后周初,允许铜及铜器自由通商;显德二年(955)又实行“禁榷”,规定:“起今后除朝廷法物、军器、官物及镜”,佛寺、道观所用法器外,“其余铜器,一切禁断”;所有铜及其他铜器全部卖入官,严禁私相贸易,铜镜由官府制造在首都设场出卖,允许商人贩卖①。

    此外,宋代重要的杂税还有二税盐钱、蚕盐钱、丁绢、丁盐钱、僧道免丁钱、秤提钱、市例钱、折估钱、折布钱、布估钱、畸零绢估钱,等等,真是“不可以遍举,亦不能遍知”。

    ③《宋会要辑稿》食货70之26、42。

    ①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44,咸平二年五月丁酉。

    ①《宋会要辑稿》食货17之13。

    ①《宋史》卷186《食货志》下八《商税》。

    ①《五代会要》卷27《泉货》。

    ①《庆元条法事类》卷36《商税》;《宋史·食货志·商税》。

    ②《宋会要辑稿》职官44之2、6。

    ③《宋会要辑稿》食货31之16。

    ①《朱子语类》卷110。

    ②《宋会要辑稿》食货64之89。

    ③叶適:《水心文集》卷4《实谋》。

    ①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卷66,绍兴三年六月乙巳。